AJS经典争论| G.H.米德的象征互动论遗产:布鲁默与贝尔斯的不同解读
文/高行云
Blumer, Herbert. 1966. “Sociological Implications of the Thought of George Herbert Mead.”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71(5):535–44.
Bales, Robert F. 1966. “Comment on Herbert Blumer’s Paper.”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71(5):545–47.
Blumer, Herbert. 1966. “Reply.”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71(5):547–48.
一百年前的G.H.米德,发型如今日时髦
象征互动论在社会学中的真正开派人物,算是布鲁默(Herbert Blumer)了。一方面,他自芝加哥大学(1920s年代)毕业后,长期向社会学推广乔治米德的学说,把他“追认”为社会学大师,另一方面,自己也长期从事社会心理学研究。
其实,他在1937年开始发表和使用“象征互动论”这一名词,但同年也是帕森斯的名著《社会行动的结构》一书的发表年份。
遗憾的是,国内对布鲁默的研究、引进都很缺。布鲁默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也有一定的看法,尤其是反对当时正兴起的操作主义/量化的浪潮。他在晚年也一些书信和访谈,对于澄清他的思想和米德的观点,很有帮助。
1966年这篇文章,从象征互动论角度精炼总结了乔治.米德的学说。同时,由于1966年仍值结构功能主义有影响力的时期,因此Blumer这篇文章也火力全开,甚至可以更改标题为:
《米德vs. 帕森斯》
这篇文章,引来了哈佛大学(帕森斯学派)的重要人物Bales的严厉批评,认为布鲁默根本是读错了G.H.米德。
这场争论,后来被学界称为“Blumer-Bales Dialogue”。不仅在次年,又引来了《美国社会学学报》的又一波争论,也在American Sociologists,Sociological Quarterly等期刊继续讨论。
布鲁默:解读G.H.米德
1. 什么是自我(self)
根据布鲁默的总结,在米德的社会学思想里,自我是一种特殊的有机体,是有“自我互动”(self-interaction),是把一个对象指明(desinate)给自己。
因此,自我是一个过程,而不是一个结构(包括:不是“ego”、不是“人格结构”、不是“需求组织”)。这些结构分析都忽视了自我作为一个反思过程的自我互动。
这样的反思/自我互动,是面向世界、诠释面向给自己的世界、组织行动以回应这样的诠释。
2. 什么是行动(act)?
Blumer反对把行动只看作是心理结构的后果、或者各种社会因素的后果,因为这种解释方式简单:
Given factors play on the human being to produce given types of behavior
当然,这种结构功能主义的行动解释还可以理解为:行动只是诸种“决定因素”的“媒介”。
反过来,他认为在米德的社会学思想里,行动是active organism in his own,或者说his acts are still constructed by him out of what he takes into account。
3. 什么是社会互动(social interaction)?
社会互动涉及到“定义”(definition)和“诠释”(interpretation),前者是行动者在互动过程中,要对他人的行动给出formative process,从而理解当下这个情境“是什么”;后者是指行动者在互动中能将自己和他人之间的定义进行维持、联合或转型。因此,这种宽泛的理解,使得布鲁默认为,米德对后来的帕森斯和冲突学派之间的矛盾都有包容。
4. 什么是“物体”(object)?
理解物体的社会意义,就是要理解它对于行动者的意义,尤其是放到行动者如何构造自己行动的角度来理解。
this meaning is not intrinsic to the object but arises from how the person is initially prepared to act toward it
当然,布鲁默认为,在米德那里也理解物体对于不同行动者,意义也是不同的。人与物的关系,可以这样理解:
Human beings are seen as living in a world of meaningful objects-not in an environment of stimuli or self-constituted entities
5. 什么是联合行动(joint action)?
布鲁默认为,自己所说的joint action是米德所说的social act。他认为,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于回答这样的“社会秩序”问题:
How do these separate acts come to fit together in the case of human society?
因此,要理解行动者作为participants,如何在过程中彼此协调或identification,而这样的协调过程就是前面提到的definition和interpretation。因此,你会看到,人们办婚礼时,会有办婚礼的样,辩论时就像辩论的样,这样的场合上适当性,就在于大家能够joint action。
to act appropriately, the participant has to identify a marriage ceremony as a marriage ceremony, a holdup as a holdup, a debate as a debate, a war as a war, and so forth。
Robert F. Bales的批评:Blumer误读了Mead!
Robert F. Bales(1916-2004)是哈佛大学社会学教授,是“互动过程分析”(interaction process analysis)的开山人物,曾与帕森斯合著《家庭:社会化与互动过程》一书。他在同一期的《美国社会学学报》批评Blumer
1. Blumer误读了Mead,因为他只强调“主我”(“I”),而忽视了“客我”(Me),以致于他对行动者的描述虽然自由,但你都说不出来具体这个主我是什么了。行动者或主我,成为Blumber的“阿基米德原点”,而在Mead那里却始终将“自我”的讨论,放在经验问题的脉络里。
2. Blumer对于“物体”(object)的理解,没有区分物体的多种类型(比如在上的云朵和在手里的石头),因而只依赖从人的思维过程角度分析物体的意义 。也因此,Blumber缺乏对于物体的长时段分析,例如一些物体长期来看,更适合称为“环境”。
3. Blumer在分析“社会互动”或者他所谓的“联合行动”(joint action)时,顾此失彼,只看重从在场参与的行动者角度看意义,而忽视了从圈外的、超脱的行动者看互动中的意义。而二者结合,才是米德的观点。从这个角度说,“象征互动论”是来自于“非象征互动论”。
4. Blumer在批评结构功能主义角度,从position/role/system角度理解,仿佛把社会学家看成了“上帝之眼”,但结构功能主义者哪个不是用数据说话呢?
总的来看,Mead在Blumer那里,变成了“哲学上的观念论者”,但是,Mead分明是“实用主义者、社会行为主义者。”
布鲁默在同一期是怎么回应的呢?
——没听懂你说什么?
——我的意思你到底搞明白了没?
重新发现布鲁默:从joint action概念入手(Azarian,2017)